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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辞职飞行员终审判赔140万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娱记 时间:2008-04-25 16:11:39

  

东航辞职飞行员终审判赔140万

昨日,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的郑志宏倾听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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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的郑志宏倾听终审结果。当日,法院认定其辞职行为不违约,判赔140万余元。

  15日内赔偿培训费并办理人员转移手续 法官希望通过此案规范飞行员有序流动机制

  云南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法庭宣判后郑志宏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对判决表示满意,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类似案件有“范本”作用。他声音有些哽咽地说,案件审理近一年的时间里自己失去了劳动的权利,飞行员的价值应当体现在工作中而不是漫长的诉讼过程当中。自己仍将继续从事热爱的飞行事业。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和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呼吁要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对飞行员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终审判决

  提前30天通知单方解约合法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此案因千万元的“天价”索赔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及何为培训时间。昆明市中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航空公司培训要制订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对象、目标、学时要求等,并经管理局批准。法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东航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96元;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法官说案

  “希望规范飞行员有序流动”

  “我们就是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建立和完善飞行员有序流动的机制,规范飞行员有序流动!”昨天,此案的主办法官李宏智表示,这起案件作为“第一案”,将会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参考和指导作用,比如远洋公司海员、船长的辞职问题。

  李宏智表示,随着民航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飞行员成为民航业的“稀缺资源”,飞行员劳动力市场出现巨大供求矛盾,造成飞行人员的流动。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来看,飞行员属于劳动者,享有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飞行员行使合同解除权属正当行为,但客观上造成人员流动。面对因供求矛盾造成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机制,规范飞行员的流动。“这也是这起案件的意义和作用”。

  “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我们尽量缩短时间,就是充分考虑保护飞行员再就业权力,希望能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李宏智介绍,飞行员的检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时间将会被停飞,到时这个官司对飞行员来说已没有了意义,所以法庭的取证、调查过程都很快,就是希望尽快有个结果,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飞行员尽快就业,让公司尽快选择新的飞行员接岗,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综合新华社、《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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