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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上网聊天遭开除 后状告公司
- 来源:新民网 作者:Andhome 时间:2008-04-21 17:55:30
【新民网·晚报推荐】(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宋宁华)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对其作出了除名决定。员工不服申起仲裁,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起诉到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塔逻王公司支付员工付先生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仲裁付先生于2007年9月4日进入塔逻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2月4日,公司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获支持。
塔逻王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称付先生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排挤其他销售人员,且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所以和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辩称,因为工作需使用电脑上网交流,但其并未利用上班时间在网上从事其他业务,也没有排挤其他销售人员,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提供网聊记录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付先生与网友的聊天记录,证明付先生在上班时间通过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
公司曾在付先生进公司第2个月时,在会议上告知付先生等销售人员,如业绩再得不到提升就得降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虽对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无异议,但对所述均不予认可。
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此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付先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现在付先生要求按仲裁裁决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与法不悖。公司不同意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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